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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山西碑刻里的乡约

来源:晋祠 时间:2022/10/8

明清山西碑刻里的乡约

《中国史研究》年03期,常建华

内容提要:从明清山西碑刻资料,可以看出明清时期特别是清代山西乡村社会存在的乡约形态。明代山西乡约主要出现在万历时太原、平阳二府与泽州,主要属于官方倡导的乡约制度,不过乡约也承担了宣讲以外的事务。清代山西的乡约更加深入基层,普及民间。本来作为宣讲制度、教化制度的乡约,在基层社会随着里甲赋役制度的变革,成为一级乡村行政组织。乡约与地方连用,简化为“乡地”,共同维护村社秩序是其核心。乡约与保正也连用,出现了“乡保”一词,地方与保也连用,于是出现“地保”一词。这些用法表明,乡约与地方、保在清代山西乡村是最基本的行政组织。

乡约作为中国社会与文化中重要的思想与制度,其源头可以追溯到《周礼》,北宋陕西蓝田《吕氏乡约》是最早的制度性方案,同时也是自发性的自治组织,南宋朱熹增损《吕氏乡约》后影响更大。明太祖时期乡约纳入官方体系,要求宣讲太祖“圣谕六言”,嘉靖、隆庆、万历时期政府不断推行,王阳明等著名学者也是重要的提倡者。至清代进一步普及乡约制度,康熙时宣讲“上谕十六条”,雍正时宣讲“圣谕广训”,官办色彩更浓。明清是乡约制度普及的时期,由于乡约深入民间,成为基层社会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明清社会史值得探讨的问题。

朱鸿林教授对20世纪明清乡约研究状况进行了很好的评述。他认为:“乡约研究当以了解个别乡约形成及其施行的时地人事情状为主,而已有的研究数量,还未足以对乡约之历史性质、功能与成效作出概括判断……个别乡约的发掘和地区性乡约的综合研究,仍是使乡约终能趋于综论概述地步的必要途径。”①我也赞同这一看法,以往关于乡约的研究比较缺乏对于地区性乡约的深入认识,就山西乡约而言,专门性的讨论,也只有朱鸿林的一篇②。他对正德六年()至嘉靖十九年()行于山西潞州、解州、运城和河南许州四个地方的官办和非官办乡约研究,从文集和方志的资料重构了这些乡约的缘起和内容,并且互证了它们的存在和效果。这些乡约有一个特殊的人事因素:它们都和当时的著名儒臣陕西高陵人吕柟有关。此外,学者们注意到吕坤于明万历二十年()至二十三年()巡抚山西,制定结合乡约与保甲的《乡甲约》以善风俗、防奸盗。乡约研究的重要开创者杨开道探讨了《乡甲约》的乡治理论,认为其实施范围相当有限①。日本学者佐口规矩雄也有所探讨②。从以上研究来看,明代山西是实践乡约的重要省份,无论是官办乡约、还是非官办乡约都有一定的开展。清代山西乡约尚无专门研究,不过段自成利用地方志对于北方乡约的研究,包括了山西③;杜正贞讨论山西泽州村社的著作④,涉及到乡约,使用的资料是碑刻。我们需要继续扩大资料范围,寻找更多的事例了解乡约的实行情况。

感谢张正明、科大卫、王勇红等学者最近整理出版了《明清山西碑刻资料选》、《明清山西碑刻资料选》(续一)⑤,两书辟有乡规民约类,收集一些乡约资料,而在其他分类的内容中,多有涉及乡约之处,为研究乡约提供了新史料。此外《高平金石志》⑥也有禁令乡约类。笔者主要依据这些碑刻资料,并结合部分方志、族谱、契约、档案等,就明清山西乡约问题加以考察。

一  明清山西碑刻乡约资料的形式

明清山西碑刻记载乡约有五种形式,一是设立乡约的碑文,二是乡约的民间村规,三是官府批示的乡约村规,四是乡约所立的碑刻,五是碑刻中出现乡约的相关内容。多种形式的碑刻,有意无意、或多或少为我们保留了有关乡约的记载,通过分析这些乡约资料,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山西乡约的实行情况。

设立乡约的碑刻。此类碑刻不多,但是资料价值很高,提供了设立乡约的详细资料。如《资料选》第号《崔村创建约所记》,崔村属于泽州临川县,由当地人冯君冠于康熙五十八年()立碑。该碑全文如下:

崔村去邑治三十里许,有余先人之薄田,余因自成来耕于此。土瘠民贫,耕织外一无事事,犹有村野之风。顾朴乔野,近蠢二代之后,不克比户可风,少年弟子近渐远淳古,是不可无以教之至。于是请诸乡老,佥谋于请建乡约所。余闻之甚喜。遂后计工度地,量日程材。计东西五丈六尺,南北七丈八尺,屋二十楹。经始于康熙五十二年十月十日,断手于五十六年七月乃成,诸乡老喜甚。余又虑守所无人,以致日久年湮,将不免有风雨飘摇之患,因施田十亩,以为守所,署朝夕□餐之资。诸乡老愈喜,甚以为余记深需虑也。余乃群乡之人而告之曰:“乡约所以讲乡也。”圣训煌煌,民曷简易。自今孝尔父,恭尔兄,教尔子,睦尔邻,耕尔田,服尔贾,秀者读尔书。朴勿乔野毋蠢,上共赋役,下养父母妻子,毋背约。诸乡老更益喜,佥曰:是役也,可以为祈谷报腊之所为焉;可以为岁时伏腊之聚焉;可以为社仓焉;可以群子弟读书焉。后之人慎毋肖像祀淫,则崔村之风可近于古矣。是为记。

邑主冯君冠撰

清康熙五十八年岁次乙亥三月谷旦立(《资料选》,第页,按:“以致日久年湮”、“以为守所”后新增断句)

该碑记载了设立乡约的缘由、经过,乡约所的建筑,施工时间,田产的来源,乡约的内容,乡人的看法,乡约的设立者等,据此对于民间自发设立的乡约可有具体的实际了解。乡约的民间村规。《资料选》第号《千秋鉴乡约碑》,乾隆四十五年()

立,今存闻喜县阳隅乡丈八村,闻喜县初隶平阳,雍正七年()后改隶绛州。该碑全文如下:

《周礼·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实兴之。是以风俗醇美,刑措不用。本庄自建辟(以)来,民勤物阜,颇有唐魏之遗风。迩来人心不古,习俗非旧,类多不法之徒,无行,大干周典之诛。岁有令申,怙终不悛。乡总甲保、地方牌头等,公同会议,演戏立约。所有禁条,开列贞珉,绝不宽宥。倘有弗遵者,公举送官,听凭法究。凡我庄人,守己畏刑,咸庶中正,则勒石与刻木同志盛美与无暨云,是为序。

一禁酗酒打架,窝娼诱赌,犯者罚银十两。二禁砍伐树木,盗割苜蓿,犯者罚银五两。三禁放羊害人,并及牛马,犯者罚银十两。四禁偷秋麦,不论男妇,犯者罚银五两。五禁偷摘果木,不论长幼,犯者罚银三两。共五项,拿获者,三七分金。

董大远  董君封  董  铨  董  玺

管银人  董尔均  董元洁  董大友  董绍光

大清乾隆四十五年岁次上章困敦夷则吉旦董合益(《资料选》,第页,

按:碑序标点断句有改动)

这是一个村庄禁约,以乡约为题,文中出现的“乡总甲保、地方牌头”,属于乡约系统,禁约的五项内容在于维护乡村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可注意者就是立约人皆姓董。类似者还有《资料选》第号《孙远村箴铭》,嘉庆十九年()所立,孙

远村隶属于平阳府临猗县,该碑内容是:

窃闻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五谷禾苗生命关焉。是以孙远村禁牧牛羊由来旧矣!但历年演戏立规,过后空疏无据。多有无耻棍徒,逞一己之欲,博人间之利,昼夜偷取,靡所底止,殊堪痛恨!今合村公议,例载严密,八庄乡约轮流经管。嗣后凡有强梁贼盗,罚不容己!而徇情私议,贪财卖放者,查出更增十倍;如或顽梗难化,送官重究。谨勒石以存后世,永远之计,且示同人。箴铭云。

牛一两苜蓿三两蔓青一钱

人食苜蓿无论亲族,不许私抉,罚银一钱,见拿者赏,三七分罚。羊三钱树枝一钱苹果一钱

嘉庆十九年岁次甲戌十月吉日立(《资料选》,第页,按:“靡所底止”后断句)

此碑也是为了保护生态与庄稼禁牧牛羊,也有“演戏立约(规)”的传统,由于“合村公议”的结果是“八庄乡约轮流经管”,所以这个村约实际上就是“乡约”。与

《千秋鉴乡约碑》中所说:“倘有弗遵者,公举送官,听凭法究”类似,《孙远村箴铭》也说:“如或顽梗难化,送官重究”,说明这些村庄规约是经过官府认可的。

官府批示的乡约村规。这类乡约直接由官府批示,《资料选》第号《长治县正堂罗示谕冯村绅士乡约》,即是潞安府长治知县嘉庆二十一年()为该村所立,内容如下:

长治县正堂罗示谕冯村绅士乡约人等知悉,照得约正之役,上而伺办公务,下而稽查匪类,不容废弛,务要致公。今据□村绅士,遵照旧章,选举妥人,充膺十三班乡约,轮流值月办公,整饬村规,缮册呈标,胪列规条,锄恶安良,法至善也。嗣后该村人等务须遵规奉行,毋罹法网,各直恪遵特谕。

今将严禁条款陈列于左:

计开

一禁包娼窝赌滋生事端。

一村中有娶妻生子者,除至亲友贺喜之外,余人等不□敛分资,假以致贺为名,硬行索讨酒钱。

一禁年终岁暮不得借送礼为名以打抽分。

一禁徒作行,凡遇丧葬之家,任事主随便支使,不得把持。酌定每工包干大钱壹百伍拾文,抬葬□□分,倘敢肆横多索,该约刻即禀究。

一禁结党行凶,吃酒骂街。

一禁匪棍贩卖有夫之妇不得入境。如有□人,许该约送官究治□。

一孀妇改嫁,应听本人,各出情愿。严禁翁姑亲族,毋得抑勒,及王□不得包揽,所有财礼,事主有一得一,并无酒扫杂项。书写官土产,每两三分,不得过索。一面生可疑外来无籍之人,务必严加□诘。如有邪教匪徒,假冒僧道星相之流,即行拿获送官,禁止。村中不许容留,如违禀究。

一社首须择身家公正之人充当,严禁不许复立小社,假借神威,凌辱良善。一凡有红白二事,无论几天,严禁乞丐、红呌、游僧等类,不得到门前呌

闹。择一日观前开偿,红事大钱五文,白事大钱三文,不得多索,如违禀究。大清嘉庆二十一年岁次丙子九月十二日朱批阖社同立(《资料选》,第—页,按:原文标点断句有较多改动)

该禁条10款,内容主要是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特别是红白事方面,也有治安方面的要求。是以知县责成乡约尤其是约正的形式设立规条,冯村存在着“十三班乡约”,该乡约即是村约。由于落款是:“阖社同立”,此社即冯村,乡约是以村社为基础的。该乡约“上而伺办公务,下而稽查匪类”的功能表明,治安与完成官府交办的公务是官府对乡约的要求,乡约具有一定的行政功能。

乡约所立碑刻。《资料选》第号《高平侯刘公重修骷髅庙记》万历三十七年()所立,碑中纪事属于泽州高平县,该碑由高平县训导、教谕所撰,落款还有“督工乡约所许登科陈□□”(第页)字样,说明乡约是督工立碑者,负者具体实施,反映出乡约从事的工作。再如清代汾州府介休县张壁村修建庙宇碑记,落款中多有乡约参予,《资料选》续一第号《关帝庙重建碑记》立于清康熙五十年(),立碑者中有香老、乡耆、乡约、保正、纠首,碑文中说重修庙宇成功,“皆众香老倡导勤劳之功,众乡耆约保协助之力”(《资料选》,第页),从中了解到乡约参与乡村文化建设,与保正等均为基层社会的组织。

碑刻中出现乡约的相关内容。《资料选》第号《补修阳邑镇净信寺记》,有万历三十三年()太谷县阳邑镇“约正杜金縢”(《资料选》,第页)之语,碑文无意间的记载,使我们获知当时该地设有“约正”。《资料选》第4号《禁约告示碑》,立于天启七年(),是灵石县禁止在本县石膏山盗伐林木的碑刻,其中说:“为此示喻该管地方乡约人等,不时稽查。”(《资料选》,第4页)可见当时该地已有乡约存在,这也是无意间留下的乡约记载。

五类不同形式的乡约碑刻,提供了不同价值的乡约资料。显然前三项碑刻乡约资料集中而丰富,直接记载,具体系统,史料价值很高。其中乡约的民间村规与官府批示的乡约村规内容接近,属于示禁、告示一类,可以了解到当时村民遇到的社会问题。乡约所立碑刻,反映出乡约关心的活动,在基层社会发挥的功能以及与其他乡村组织的关系。碑刻中出现乡约的相关内容,属于记载者无意间留下的资料,虽然只有片言只语,但却是宝贵的信息。

二  明代的山西乡约

明代山西领有五府、三直隶州,即太原府、平阳府、汾州府、潞安府、大同府、泽州、沁州、辽州,属州十六、县七十九。有关明代乡约的碑刻资料,主要出现在太原、平阳二府与泽州。我们首先以府为单位,依据乡约出现的时间,介绍这些乡约资料。

太原府。榆次县人齐广(—)墓志记载:“常悼风俗浇漓,率里人有行谊者,修举《吕氏乡约》,躬行实践,动遵约法,人劝为善,榆俗渐淳美矣。”(《资料选》,第页)此事大约发生在嘉靖后期。太谷县阳邑镇有古寺净信寺,万历三十三年()当地人捐建钟楼,捐赠人中有“约正杜金縢”(《资料选》,第页),可知当时该地有乡约存在,乡约设有“约正”。榆次县、太谷县在嘉靖、万历时期实行过乡约。

平阳府。芮城知县赵庭琰万历三十六年()至四十一年()在任,离任后,当地人为其立德政碑,碑文记载他“严乡约之法,每朔望,亲诣约所讲谕,以示劝惩。民矫首帖服,恶少咸改虑易行”(《资料选》,第页)。该县在万历晚期实行过宣讲“圣谕六言”的乡约。灵石县关于禁止在本县石膏山盗伐林木的禁约碑,立于天启七年,其中说:“为此示喻该管地方乡约人等,不时稽查。如有前项盗伐之徒,指名禀县,定行拿究。本县仍不日亲诣处所,严行查勘。”(《资料选》,第4页)可见当时该地设立了乡约,否则不会责成乡约负责。平阳府既有芮城县万历时期的乡约实践,也有灵石县天启年间的事例。

泽州。高平知县刘一相万历五年上任,所撰长篇乡约碑记万历八年由约长李兆誊书,碑的上方刻有“圣谕六言”,碑文说“条议乡约保甲事宜并图式附后”下面是“乡约规”,共计7条。第一条是乡约组织规定,很重要,内容如下:

约内十家为一甲,十甲为一保。一保之内择殷实老成众所推服者一人为约保,立为一约。约中推其年高有德众所敬信者一人为约长,以主所约之事。又推二人为约副,以辅约长行事,并书约中之善恶;又推读书知礼者二人为约史,以解说圣谕之义理;又推二人为约赞,以赞约中之礼仪。其各保约保,每遇约期,各拘束约中之人,一起赴约。①

这是一个乡约与保甲合一的组织,在乡约的架构下,包含了保甲,每保设立约保、约长,又设约副二人辅助约长,并设约史、约赞。约保与约长的区别是:约保、约人赴约,约长以主所约之事。此外,还规定了每月朔望赴约,讲约仪式,约长、约保与里老有理讼权力,每约置善簿、过簿,对子弟进行蒙养教育,士大夫家丁远族编入乡约。万历三十七年()《高平侯刘公重修骷髅庙记》落款,有“督工乡约所许登科  陈□□”(《资料选》,第页)字样,是当地存在过乡约的证明。高平知县万历四十七年撰写的《崇正桥记》,落款有“石工乡约赵朝珠赵九林”(《资料选》,第30页)字样,说明该县乡约继续存在。泽州阳城县、高平县的3个乡约事例均发生在万历时期。阳城县润城镇有东岳庙,年久失修,万历二十年()知县叶某“亲诣乡约”(《资料选》,第页),鼓励重修。从《重修东岳庙记》的立碑人为张诏等社首四十二人以及碑中记载的社神崇拜推测,该“乡约”是以社为基础的。

潞安府长子县。万历三十四年()所立《重修灵湫庙记》落款的立碑者中有“横水约正安绂,副安绂易;刁黄约正常国威,副张拱极”①。灵湫庙在该县庙上村,这里有设立约正、约副的乡约组织。

以上三府一州的9条乡约资料,涉及太原府榆次县与太谷县、平阳府芮城县与灵石县、泽州阳城县与高平县、潞安府长子县,共计七县,分布在明代山西的中南部地区。资料出现的年代,嘉靖朝1例、万历朝7例、天启朝1例,时间跨度为嘉靖至天启的明代后期,主要是发生在万历年间。

其次,我们考察明代山西乡约的类型与特色。从乡约的推行者来看,既有榆次县民人齐广倡导的事例,也有芮城知县赵庭琰推行的实践;从乡约的内容来看,榆次县齐广倡行《吕氏乡约》,芮城知县赵庭琰进行的是宣讲“圣谕六言”;从乡约的组织形式来看,泽州阳城县润城镇重修东岳庙的事例表明,该“乡约”是以社为基础的,而泽州高平县乡约与保甲合一。

值得注意的是乡约与宗族的关系。我在研究明代宗族与乡约关系问题时,提出了明代宗族乡约化的观点②,后来发现山西平阳府洪洞县也有宗族因乡约而组织化的事例。据《洪洞县志》记载,明万历元年()知县熊镃立团练法的同时,也推行了乡约:

又城乡各立约所,约正副二,约赞二,约讲三,约直、约书、约巡、约警各

一。至期会集约所,首宣圣谕,鼓动良心;次宣往善者作劝,恶者作戒;终举时善者、恶者书名于册,以警之。警不悛,众斥之。不则呈县惩之。一时人心警悟,骎骎向善,风教振兴,刊刻成书,颁布城乡。③

熊镃推行的乡约有约所和专职人员,宣讲圣谕,劝善戒恶,要求约众互相监督,并得到县级官府的保证,惩处不听从乡约者。洪洞人晋朝臣还具体记载了实行乡约的情况:熊镃于政暇对邑之士大夫与耆老说:“尔乡之教曷若尊乡约之典乎……士大夫耆老举欣欣然而喜。”①于是推行乡约。当地的“士大夫耆老”与地方官在推行乡约问题上有良好的互动,晋朝臣自己就积极配合知县移风易俗。万历四十年生员商宠等在有关晋朝臣入名宦祠的呈稿中说:“因洪俗奢靡,白之县主熊公,严禁华丽,即令各处乡约劝谕,朔望缴报,风俗顿为移易。”②“各处乡约劝谕,朔望缴报”,说明乡约普遍建立,朔望宣讲,推行教化,并向官府报告实行的情况。晋朝臣所在的宗族也受到了乡约的深刻影响,晋朝臣、晋应槐在万历年间建祠祭祖,在乡里进行移风易俗活动,晋应槐制定家训祠规,晋承宠制订《齐家议规范》完善族规,祖孙三代的宗族建设是以官府推行乡约为背景的。晋朝臣的《祠堂宗范》将宣讲圣谕的乡约制度引入宗族制度建设,使宗族组织化;晋承宠《齐家议规范》受到乡约模式的影响。洪洞晋氏的宗族组织化,也可以说是宗族乡约化③。洪洞的另一个大族韩氏就推行了乡约,如韩氏第十一世二支有韩炫,号奉台,冠带乡约;三支有韩熛,号鼎宙,冠带乡约④,或许也可以说该族有宗族乡约化的现象。

明代山西碑刻中,出现了“族约”,即受乡约影响的族规⑤。平阳府安邑人刘仁庵(—),出生盐商家庭,他七应乡试不第,不过诸侄多有科名,在嘉靖、隆庆之际,“为族约,岁时修奠宗祖,因而合族乡人多准之”(《资料选》,第页)。从行文看,其“族约”属于族规一类组织宗族的规范,应当受到了乡约的影响,或者说即是宗族乡约化的产物,还影响到乡人以该“族约”为准的仿效行为。此外,平阳府垣曲县致仕知县文竹窠,于万历初年“立族约,召族中语以睦族保身之义,及守约燕会之节,至今族无错履之咎者”⑥,属于同一性质。

三  清代的山西乡约

清代山西行政区划变动较大,主要是雍正、乾隆时期分设了新的府州,至清末领府九,直隶州十,厅十二,州六,县八十五。山西的清代乡约碑刻资料,仍然集中在太原府、平阳府、泽州、潞安府,但是新增汾州府以及雍正二年()从太原府分出升为直隶州的平定州(并革盂县、寿阳来隶)的乡约事例。

太原府。乡约的事例集中在太原县,特别是晋祠镇。雍正七年所立《奉宪整饬水利碑》,落款中有“晋祠乡约冀士杰”(《资料选》,第页)。乾隆四十五年()立《永饬碑记》有“东街乡约”的记载,立碑人为“东街乡约高廷相”(《资料选》续一,第页)等。嘉庆十八年所立《晋祠庙水磨租课定规碑》(《资料选》续一,第61页),落款有乡约智如林、孙宽、李增三人。嘉庆十九年()所立太原县《断案遵依碑》记载,具甘结乡约:南瓦窑张扶成,北瓦窑牛云龙,梁家寨马文盛,武家寨牛发茂等,“四村共为半约”承担差使,已足半约之数,落款是:“乡约李增、智如林、孙宽。”(《资料选》续一,第页)兰村嘉庆二十一年()所立《英济侯庙重修碑记》(《资料选》续一,第页),立碑者有乡约,该庙于道光十五年()《重修缮亭彩画禅院碑记》的立碑者包括“阖村乡约杨旺元”等16人,他们“按粮捐钱五十钱文,犒工一次”(《资料选》续一,第页)。此外,《窦公祠新建乐楼碑记》(《资料选》续一,第82—94页)立于道光十八年,新建乐楼募化捐银者甚多,有三处乡约,分别为于恒等16人、梁朝禄等16人、苗来清等15人。道光二十七年()晋祠附近《尊断赤桥村洗纸定规碑记》中有“饬差协同乡约”(《资料选》续一,第页)之语,就是乡约存在的反映。同治九年所立《东关村充应行头碑记》记载:  “自本年起,改归值年屯长乡约代收经理。”(《资料选》续一,第页)存在着乡约。以上9条资料中,分布时间雍正1例、乾隆1例、嘉庆3例、道光3例、同治1例,时间跨度为清中晚期,集中清中叶的嘉庆、道光时期。

平阳府。绛州顺治十年()《重修石岸并南门记》,落款人中有“督理城工乡约王宗要、姚永通、□□□,督理河工乡约李天池、王之胜、□□□”(《资料选》续一,第页)。临猗县孙远村嘉庆十九年()所立《孙远村箴铭》,内容是为了保护五谷禾苗,要求村民禁牧牛羊,于是:“今合村公议,例载严密,八庄乡约轮流经管。嗣后凡有强梁贼盗,罚不容己!而徇情私议,贪财卖放者,查出更增十倍;如或顽梗难化,送官重究。”(《资料选》,第页)当地存在着“八庄乡约”。

同治三年()临汾县《魏村牛王庙诸社离合记》,落款中在羊舍村有“乡约曹共文”、车辐村有“乡约衡永禧”、西郭村有“乡约杨大量”(《资料选》,第页),说明当时该地存在着乡约。平阳府绛州、临猗县、临汾县的乡约资料分别出现在顺治十年、嘉庆十九年、同治三年不同时期。

泽州。本文第一部分引用了临川县冯君冠康熙五十八年()所立《崔村创建约所记》,碑记中说,当时“少年弟子近渐远淳古”,“于是请诸乡老,佥谋于请建乡约所”。该乡约所计东西五丈六尺,南北七丈八尺,屋二十楹。经始于康熙五十二年()十月,完成于五十六年()七月。冯君冠施田十亩,以为守所之资。

冯君冠对乡人提出了对于乡人道德修养与行为的要求,内容本于“圣谕六言”。诸乡老评价创建乡约所的话,说明这一乡约所兼具春祈秋报祭社、岁时节日聚会、春粜秋籴实行救济的社仓、提供乡人读书的社学等多种功能,实为村落的公共事务中心。特别是告诫不能将乡约所变成祀神之淫祠。康熙时期临川县创建乡约的资料十分珍贵。高平县。嘉庆五年(0)所立《康营村上谕六解碑记》,为知县张撰写,具体解释“圣谕六言”,要求“乡地保甲”推举绅士于公所刻石,朔望该绅士令“乡保”讲约①。嘉庆二十一年所立《拥万村重立社规碑》,其中一条说:“乡约甲长非公直之人不可充应,惟社中共公举觅。”②道光十三年()所立《东周村永禁碑记》,由“阖社同乡约公勒石”③。咸丰六年()所立《口则村禁约碑》,由“各社维首、当年执事首人同乡约等立”④。这些记载说明当地乡约的存在。

潞安府。据本文第一部分所引长治知县嘉庆二十一年示谕冯村绅士乡约碑记可知,冯村存在着“十三班乡约”。

汾州府。集中在介休县张壁村修建庙宇的资料记载,康熙五十年()立有《关帝庙重修碑记》,立碑者中有乡约贾国瑞等6人(《资料选》续一,第页)。乾隆十一年()所立《本村重修二郎庙碑记》(《资料选》续一,第23页),落款有乡约张灿等10人。乾隆五十六年立有《新建献殿碑记》(《资料选》续一,第56页),属于关圣帝君庙的一部分,碑记的落款人中有乡约贾大志、张廷维二人。道光十三年()所立《义捐济米碑记》落款有“乡约贾维馨、贾璞、张素舒”(《资料选》续一,第页)。道光十五年所立《重修仪伏补萁彩绘碑记》(《资料选》续一,第80页)也是修缮关圣帝君庙的,碑记的落款人中有乡约靳钊青、张世辉、贾维岳三人。以上5例,康熙朝1例,乾隆朝与道光朝各2例。

平定州。盂县道光元年()《文子祠重修石堤碑记》,落款人中有“五关募缘乡约”(《资料选》续一,第页)。同治六年()《重修晋卿文子庙并八蜡殿记》,落款人中有“五关乡约长慎勇家商号”(《资料选》续一,第页)。平定知州于光绪十四年()立有《赈饥碑记》,落款人中有“值年乡约荆允中、王魁万”(《资料选》续一,第页)。以上3例乡约资料分别出现在道光元年、同治六年、光绪十四年。

上述四府两州的25条乡约资料的地区分布,仍然同明代一样集中在山西中南部,但是分布范围扩大,涉及太原县、绛州、临猗县、临汾县、临川县、高平县、长治县、介休县、盂县9县,与明代乡约所在的7县并不重叠。这些碑刻乡约资料出现的年代,顺治朝1例、康熙朝2例、雍正朝1例、乾隆朝3例、嘉庆朝6例、道光朝7例、咸丰1例、同治朝3例、光绪朝1例,时间跨度几与有清一代相始终,主要出现在乾隆至同治的中后期。

不过这一统计结果受目前掌握资料的局限较大,并不意味着没有发现碑刻乡约资料的地方就没有乡约,也不意味着明代实行乡约的地方,清代就没有实行。如档案资料记载雍正二年()平阳府太平县地方上有“乡约、里长”①,这是明代碑刻未发现记载的事例。康熙二十二年()平阳知府在批复洪洞知县请求迁移砖窑保护龙脉的批示中,要求“乡约分给移窑之费”②,也表明清代洪洞存在着乡约。太原府榆次县雍正四年有“地方乡约至店内查问”的记载③。洪洞、榆次的乡约事例不但明代碑刻有,清代档案也有所记载。

我们继续考察清代山西乡约的类型与特色。从乡约的推行者来看,民人自行实践的事例仍然可以看到,如泽州临川县康熙五十八年《崔村创建约所记》记载的乡约,是冯君冠请诸乡老建立乡约所。不过冯君冠对乡人提出了道德修养与行为的要求,本于“圣谕六言”。实际上乡约是在官府的提倡下推广开来的。又如太原的“东街乡约”、“四村共为半约”、“阖村乡约”,特别是《东关村充应行头碑记》记载:“自本年起,改归值年屯长乡约代收经理。”可见乡约作为基层社会组织发挥着作用。平阳府绛州有“督理城工”、“督理河工乡约”,专门承办工程的乡约,嘉庆二十一年潞安府长治知县示谕冯村绅士乡约碑记,就将约正作为“役”看待的,职责是“上而伺办公务,下而稽查匪类”,有十三班乡约轮流值月办公,整饬村规,从属于政府的行政系统。我们从碑刻中看到不少地方存在着这种乡约组织,如临猗县孙远村的“八庄乡约”。平定州盂县有“五关募缘乡约”、“五关乡约”、“值年乡约”,上述按照街、村、庄、关成立的乡约,具有为官府应役的性质,应是在官府倡导下成立的。

现存的契约资料也说明官办乡约存在于基层社会。洪洞县曲亭镇的雷氏家族购买土地就是在乡约监督下进行的,道光六年()九月雷思温名下从孔耀忠处购买土地八亩六分,洪洞县所制《契式》上写明“乡约杨玉庆房亲同中人杨长令、李锬、郭清俊”立契的字样,特别是盖有长方形戳记,上面横书“正肃”二字,右侧竖写“示谕曲亭乡约杨玉庆”,左侧竖写“严查私立白契戳记”。可见洪洞县责成乡约处置土地买卖事务,曲亭乡约杨玉庆为官府所立。此外,咸丰五年()十一月初九日雷有功买得李钺土地,《契式》上仍有“乡约任万龄、柴之本、张声□兴房亲”同中人立契字样。①洪洞县乡约有负责土地交易的职责。

从乡约的内容来看,清代乡约设立本来是宣讲圣谕的,顺治九年()将明太祖的“圣谕六言”颁行八旗及各省。顺治十六年(),严行设立乡约制度,讲解六谕原文。设约正、约副为讲解人员,由乡人公举60岁以上,行履无过、德业素著的生员担任。若无生员,即以素有德望,年龄相当的平民担任。每遇朔望,进行宣讲,并徵别乡人善恶表现,登记簿册,分别奖惩②。康熙九年颁布“上谕十六条”,雍正二年又推广《圣谕广训》③,前述资料中也有这种进行教化的乡约,如康熙五十八年《崔村创建约所记》记载的乡约,是冯君冠对乡人提出了道德修养与行为的要求,本于“圣谕六言”。但是,实际上清代乡约担负起“上而伺办公务,下而稽查匪类”的应役功能,这是不少碑刻反映出的情况。碑刻中看到的乡约在修理庙宇、水利等公共工程以及赈济维护治安方面发挥着作用。

从乡约的组织形式来看,清代山西乡约仍是以村社为基础的。如潞安府长治县冯

村存在着“十三班乡约”,由于落款是:“阖社同立”,此社即冯村,乡约就是村社。那么乡约在村社组织中的位置究竟如何呢?清代汾州府介休县张壁村保留了康熙、乾隆、道光三个时期的5个碑刻,我们从修建庙宇碑记落款考察当时乡村组织的情形。康熙五十年所立《关帝庙重修碑记》,立碑者中有香老、乡耆、乡约、保正、纠首,碑文中说重修庙宇成功包括“众乡耆约保协助之力”,这个“乡耆约保”中的“约保”,当是乡约与保正的缩略语。乾隆十一年所立《本村重修二郎庙碑记》落款与康熙五十年碑刻落款比较,仍是那些类别的人,不过出现了“乡保”代替了原来“保正”的位置,这个“乡保”相当于保正。乾隆五十六年《新建献殿碑记》落款人与康熙五十年碑刻落款大致相同,“乡约”的后面是“保正”,不过在“香老”后面多出了“公正”。道光十三年《义捐济米碑记》落款与乾隆五十六年比较,“保正”又变成了“乡保”。道光十五年所立《重修仪伏补萁彩绘碑记》落款形式与道光十三年类似,仍然有“乡保”。碑刻资料显示,从康熙五十年()到道光十五年()的一百二十多年间,介休县张壁村的乡村组织十分稳定,一直存在着乡约、乡保系统,在修建该村庙宇的重大文化活动中,主要有香老、公正、乡耆、乡约、保正、纠首六类人员。其中香老是庙宇系统的;关于“公正”,绛州垣曲乾隆二十七年有“合村每年公举公直九名,协同总长督一村人等”(《资料选》,第页)的记载,推测“公正”似乎是与“公直”相似者;乡耆是乡村老人,或许沿袭了明代老人制度的敬老之风;纠首是组织施工的人员。因此在香老、公正、乡耆这些乡村社会较为令人尊重的人之后,在纠首承担实际工作的人员之前,是乡约、乡保人员,他们代表着村社中的行政系统出现在这种排序中。

汾州府介休县张壁村的事例不是孤立的,还有其他地方的例证。如乡约与保正结合的“约保”,《资料选》续一第号《兴地村社仓碑记》,乾隆四十一年()由乡耆、约保、香老、仓长所立,碑文中也有“约保”一词,此“约保”应当是乡约、保正的意思。《资料选》续一第号《重修东岳庙碑记》,光绪三十四年()立于介休小靳村,落款中就有“约保郭学礼”。再如“乡保”一词,高平县嘉庆五年(0)所立《康营村上谕六解碑记》中的“乡地保甲”简化为“乡保”。

《资料选》第号《重修南神庙记》,汾州府平遥县立于光绪二十五年,落款中有“乡保董椿年”(《资料选》,第页)的记载。第号《社仓丰备仓记》,光绪二十年所立,记载平阳知府设仓事迹,落款中有“乡保郝发兆阎九德”(《资料选》,第页)。

乡保,也指乡约与保长,在清代职责主要是保证治安的保甲功能。山西太原总兵袁立相雍正四年就乡约、保长问题上奏,反映出当时山西乡约的情况,袁立相说:

窃以为地方之要务,莫踰靖盗以安民,而靖盗之法,必在先择乡约、保长,令其稽查奸宄贰者。果得其人,一乡之中,十室之内,孰善孰恶,是正是邪,了然闻见于耳目,预作防范,处置得宜,良善无患为……今则乡约、保长之设有异于昔,虚应故事而已。其弊皆由胥役朦混,妄举某人朴素老成,可为保长,则保长之某人颇谙文墨,可供乡约,则乡约之以致踯躅昏愦贪欲鄙细之人比比皆然,俱充其役,善恶不知,邪正不分。忽闻盗贼劫窃某家,惟投一纸报单于有司,完其乡保之事,何曾加意御侮,秉心护良,非徒无益于地方,诚有废弛于良法也。臣愚为设立乡保,务择其贤能勤慎者以董其役,再明赏罚之条,使其知有喜畏之心,罪有归而赏有章也,能无殚力从事者乎。虚设已除,必收实用之效矣。其次宜严遏讳盗,若盗不讳则盗畏法而渐息,地方可以谧,黎庶得以奠居。欲除讳盗之弊,必须文武协公,事宜通方……伏念弭盗安民之法,始择乡保以除窝隐之源,继严文武以遏讳纵之弊,或可稍补于万一。①

可见“乡保”一词是指乡约、保长,属于“役”,主要职能是“靖盗”,当时乡保已经普遍设立,此奏强调的是如何发挥乡约的作用。雍正帝在此折后朱批:“此奏甚好,已颁谕矣。”予以肯定。

太原晋祠附近晋水一源分为四河,其管理也有特色。《资料选》续一第92号

《奉宪整饬水利碑》记载,原来设立渠长管理,雍正七年()又设立渠甲,规定:“嗣后以地多者充渠长,次者充水甲,每年一换,责命乡地保甲议举。”(《资料选》续一,第页)又说“嗣后渠甲由乡地保甲举报到官,令渠头投递连名水甲认状,官给印照……再令乡地不时稽查,有弊即报”(《资料选》续一,第页)。该碑的落款中,有晋祠乡约、保正、地方、渠长、水甲等,文中“乡地保甲”连用,也有“乡地”单独使用情形,当是指落款中的乡约、地方。乾隆四十五年()立《永饬碑记》立碑者为“东街乡约高廷相,本村地方王光前”(《资料选》续一,第页)。雍正、乾隆时期,晋祠附近的基层社会组织是乡约、地方、渠甲。

乡约、地方在其他府州也存在。《资料选》续一第号《赈饥碑记》,平定知州立于光绪十四年(),落款人中有“值年乡约荆允中、王魁万,地方赵元珠”用法(《资料选》续一,第页)。不少碑刻中乡约、地方简化为“乡地”一词。如《资料选》续一第号《永远碑记》是禁赌碑,嘉庆十三年(8)立于泽州陵川县,说今后发现赌博,“合社乡地仍照罚戏三天。”(《资料选》续一,第页)再如《资料选》第号《丁丑大荒记》,光绪九年()立于安邑,落款中有“合村乡地首人”(第页)记载。《资料选》续一第号《禁赌碑记》光绪二十五年立于代州原平镇金沟村,碑中规定:“乡地送城者每人给工钱二百文。”(《资料选》续一,第页)

乡约的首领除了“约正”一词外,还有“约长”之称。《资料选》续一第号

《重修芳林寺碑记》咸丰六年()所立,碑中讲约长、社首筹建事宜,落款有“值年约长贾生蕙等六人”(第页)。五台县还有“总约”等,《资料选》第27号《五台山六月大会告示碑》光绪十三年()立碑,碑中说:“六月庙会期间带差役人等,前往稽查弹压,所需食用等项,昔皆各路支办。会完之日,风闻该总约等,将一切花费按户分摊,其中难保不借端苛派,贻累商民,今拟概行裁免。”因此要求“台怀总约,约总乡甲暨僧俗人等,一体知悉。自示之后,务各遵照办理。该总约等不得再行摊派,索扰商民”(第25页)。五台县的这种“总约”,也在《资料选》号《巡抚部院扎通知碑》中见到,该碑立于光绪十七年,碑文中说:“该县仍应随时严禁书役、总约人等,无许需索。”(《资料选》,第页)此外,绛州垣曲乾隆二十七年()有“总长”(《资料选》第、页),推测相当于村长。关于总约,陕西西安府府城、大刕县、横上县、雩县、宁陕厅都有设置总约的记载①,据河南嘉庆《浚县志》卷一一《兵防保甲附》记载:“乡约者一乡之约也,总约者则又乡约之总也。”可见总约为乡约之总。

四  明清山西基层社会组织结构中的乡约

依据碑刻资料,我们拼出了明清山西乡约的基本面貌,下面继续从整体与连续的角度,探讨乡约在山西的推行过程及其属性。

康熙四十四年()所修潞安府《长子县志》卷三《乡约》①,较系统地记载明清两朝推行乡约的过程与属性,我们对其进行探讨。《长子县志·乡约》的小序说:

乡约与保甲相表里。明制百一十户为里,里有长,十户为一甲,十甲为一保,保有正副,择有才干者为之,俾率丁壮,肄武艺,以备非常。又有乡约,有老人,赐以冠带,凡乡村争讼者,咸就质焉。朔、望则纠集里人,讲解上谕,化民成俗之要道也。奉行者其勿以具文观之。

这一记载以“乡约与保甲相表里”立论,不过接着介绍的则是明代的里甲与保的混合制度,基层社会组织分成甲、保、里三级,而职责是“率丁壮,肄武艺”,维护治安,且具有军事性质,里甲本来属于赋役组织,遂使赋役组织与治安组织发生交叉,发挥着保甲的功能。其实这一状况比较符合晚明清初的历史,雍正《洪洞县志》记载:保甲之法始于《周礼·大司徒》,“明万历元年知县熊公讳镃仿其意而行之,立团练法,城乡各立保正、保副,二十家为保,保置长枪各一,铜锣二,为防御计,每夜保夫互击锣,递相巡逻,报正副,正副击锣纠十保,同心救援,后期及不至者罚有差。立法严密,地方有赖。”②可见熊镃推行的团练法,就是设立“保”一级组织,武装县民,进行军事防御。里甲是明代的基本制度,这时又加入了“保”。本文第二部分引用了洪洞知县熊镃同时在城乡各立约所设立约正副的资料,洪洞县出现了乡约与里甲保并存的制度。前引长子县里甲保与乡约、老人并列的制度,应当是晚明清初山西普遍存在的基层社会制度。

《长子县志·乡约》小序之后接着刊录了明洪武时的“明上谕”即“圣训六言”,与清朝的“圣谕十六条”,并记载说“康熙二十三年颁行”,我们知道“圣谕十六条”是康熙九年()颁布的,康熙二十三年或许是山西开始推行的年代。接着介绍了长子县的乡约所与宣讲制度:

乡约所二,东在崔公庙,西在能仁寺,以月朔望之第二日分东西递讲,其日知县率师生僚属齐集,设皇帝圣谕牌,行三跪九叩头。礼毕,执事者供讲案,鸣钟鼓,约正、约副纠举善恶,分别赏罚。

这应是康熙时期长子县城乡约宣讲情形,设有两个乡约所,知县率师生僚属宣讲圣谕,约正约副赏善罚恶。记载清代乡约之后,又追述明代乡约制度:“遵教堂,在青仁、重泓等里,明万历六年里人周正等建,今废。”下面有一段注释性文字:

按:乡约有所,制应如公廨。本县在城素无建置,故择宽绰庙寺可以容众会讲者,为约之所。其在乡者,遵教堂即旧乡约所也。周正何人,克创斯堂。知县霍鹏扁曰:遵教。富哉言乎!后万历三十年,知县崔尔进复修之。时霍公已升任大同巡抚,崔属解粮典史谢准请于公,为之记。今其堂虽废,而读其遗文,前后三十年间,两公教劝之勤,百姓率从之笃,真所谓风行草偃,犹历历可想见其盛,旧志略焉,非矣。今考求得之,谨录其记于艺文,而述其大概于此。

可见长子县在明万历六年()、三十年两任知县都推行过乡约,不过县城都无专门建筑,只是借用庙寺,而在乡村由地方人士设立过乡约所。接着,讲述康熙时期推行宣讲的情况:

康熙四十一年,抚院噶公檄行各州县,责令教职官员,选用诸生中声音宏亮、仪度端庄者,率领遍诣穷乡僻壤,讲解圣谕,以广教化。教谕霍燝因为条议八款,申详于经术中,亦睹经济,殊见实行。奉职饬令司道酌议,具覆通行,阖省遵依。

文中的“噶公”,即满洲人噶礼,康熙三十八年()授山西巡抚,康熙三十九年噶礼奏称:地方应行之事,唯以宣传皇帝恩德为念,到任后,即令谨行刊印上谕十六款,共将一百九十四万余张颁发各户,以令谨遵施行;又将上谕释文八千四百余套,颁给右司官员,令老少之民务于每月初一、十五日宣讲①。康熙四十一年则是进一步推行,从教谕霍燝条议八款看,长子县也是实力奉行。因此,我们判断,噶礼担任山西巡抚期间力行宣讲圣谕十六条,长子县贯彻落实。

山西巡抚噶礼力行乡约宣讲圣谕后,山西的乡约相当普及。乾隆三年,山西巡抚觉罗石麟奏称:“晋省村庄,无分大小,俱设有乡约。”②据此,则乡约普及山西乡村社会。我们再根据地方志的记载,了解一下清代山西乡约的状况。

方志资料表明,乡约主要分布在山西中南部,汾州府临县乡约所在康熙年间“普及三十所”③,乾隆三十五年刻《介休县志》记载:“乡约所,设于各乡寺院,凡九十处。”④平阳府,康熙四十九年编纂的《永和县志》就记载该县:“乡约所在城一,在乡六。”⑤乾隆《赵城县志》记载岁时节日迎春、十月朝都有乡约与僧道、阴阳官、渠长等进行仪式的内容⑥。蒲州雍正《猗氏县志》记载:“乡约所,各关厢里社俱以宽敞庙宇为之。”①辽州,雍正十一年刊《辽州志》说当地有“十一里,七十余约,一约至少二十牌,一牌至少十家”②。榆社县“在四城门内择宽敞庙宇为讲约所”③。平定州。光绪五年修《寿阳县志》说,将申明厅改为乡约所④。山西北部也有乡约的记载,如朔平府。光绪七年续修《左云县志》记载:“讲约所,在县治西关关帝庙。”⑤上述地方志记载表明,乡约所一般设立在寺院庙宇当中,像介休县、辽州乡约所有几十所,数量可观。我们从中还可了解到,乡约出现的时间,以康雍乾三朝为主,显示出这是为乡约普及的时期。清代山西乡约普及有给予乡约首事一定报酬的制度保障,雍正七年,清廷令“每年各约正从地丁钱粮各给银六两,以为化导衣食之资……其直月每年亦从地丁钱粮各给银三两六钱”⑥。在山西,“河东每月朔望宣讲圣谕,乡约一名,木铎一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在于河东盐务杂课项下动支”⑦。比较可观的收入,可以维持乡约制度。

地方志记载乡约一般太简略,我们对于其具体形态不甚了了。而碑刻资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此缺陷。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述到碑刻中反映的乡约制度以及与其他基层社会制度的关系,如约保、乡地等。由于调查的资料散见各地,还未能以一地个案的角度讨论。杜正贞专门研究泽州的村社,涉及乡约,这里我们就以她所引用的资料最为集中的阳城县为例,考察乡约的形态。

康熙五年(1)阳城县东北部上佛里举人韩苏作《上佛里大庙兴造记》说到:“抑余闻之:里社者,坛而祀五谷者也。今诸里皆为庙,其神多不同。吾里至以孔子主之,果何说也?夫百十一户为里,里长春秋率钱为社。社之时,锄强扶弱有誓,其不若者,摒不得与,实与乡约相表里。”⑧这个碑刻说明,阳城县的乡约早在康熙九年颁布“上谕十六条”之前就已经存在,乡约在里社基础上设立,而社也是与里合一的。因“社之时,锄强扶弱有誓,其不若者,摒不得与”而明朝洪武所定里社制度就要求“会中先令一人读善强扶弱之誓①,所以它是继承明代的。本文第二部分“明代的山西乡约”中,我们介绍过明万历二十年()阳城知县叶某“亲诣乡约”,鼓励重修润城镇有东岳庙,该“乡约”是以社为基础的。

明代乡约的主要性质是宣讲圣谕,清代设立乡约同样如此。阳城康熙二十八年()《县主项老爷永均两孔里乡地苦累碑记》中说:“官府设立乡约,朔望讲读圣谕,体统最优,甚盛典也。厥后□□繁輿遂成门户。官府轸念本里为东西孔道,后累过于别里。将锅牙用归之乡约,所以旌其劳也。殊不知上台之过临、公差之呼遣,迎送无时,拘权有费,奔驰捶楚之苦,地方受之,乡约不与焉。是地方之累较乡约而更甚。康熙乙巳,一里公议,欲议锅行归并地方。众说纷纭,不能就理。因请命于县主项老爷。蒙批,乡约、地方、锅行俱依照甲轮转。某甲应里长而乡约地方即随某甲应役,而锅行亦随某甲乡地经收,凡一切公费亦系某甲乡地支应。有利均沾,有害同受。十甲周终而复始……合里土民(后列三十三个)同立。”②这里用锅行、牙行的部分收入补贴乡约、锅行应役之人,文中的“乡地”无疑是“乡约、地方”的缩略语,乡地承担的是里甲之役。

里甲之役在雍正末年还存在。阳城县白巷里中庄社一块雍正十三年()的碑记,记载了当时关于禁止拆毁村寨城垣的禁约。禁约是由白巷里的绅士提交知县的,知县批准后立碑示禁。碑记中说:“今据白巷里绅士曹恒吉等呈请,保全寨堡,恩准勒石事等情到县。据此拟合出示严禁,为此示,仰该村乡地里甲人等知悉:所有寨内墙垣房舍什物,嗣后务须各守己业,合力修葺,不许任意拆毁变价。该乡地人等不时巡查,一体看守。如遇前项不法之徒,擅行拆毁者,许尔等即刻扭禀赴县,以凭惩治,决不姑纵。”③该村存在着乡地与里甲组织。

实际上白巷里共有八社,清前期里甲“从一种赋役征派组织变成了更强调地缘和邻里关系的地方系统”④。白巷里内部关于采办黄丝的碑记,反映了里甲、村社与乡约、地方的关系。在嘉庆元年的墙碑中,有八个社“在乡约所公议”的记载,结果是“嗣后办丝照八社分办”⑤。这些社在碑文中被称作“村社”、“乡社”,其中有里甲存在。道光三年所立碑刻中说到,“里长一役,久经县中裁汰,今将里长应办黄丝大差既归三社办理,其余应办公务无多,悉归地方办□(疑为“理”字)里中亦将里长裁去,各甲每次只充膺地方一年、乡约一年,仍照旧按六甲轮流周转。均永以为例。”①裁去里之后,甲与乡约、地方合为一体。

在阳城县郭峪,从乾隆到道光时期存在着乡约、地方、里社组织系统。乾隆二十年()“郭峪镇生员张国模、范均,乡约陈权,地方刘元”报告郭峪里民与轿工、土木工行的纠纷事件,出现乡约、地方的用语,知县要求该镇今后遇有把持承揽等事,“许本家投鸣乡地”②。这里的“乡地”是“乡约”、“地方”的缩略语。道光二十二年()《保护豫楼议约碑》说郭峪豫楼因楼主王姓没落卖给常姓,议定不许拆毁。后“忽有串谋拆毁一事,时阖镇诸人并本年社首同出拦住。同本年乡约验过议约文字”③。落款为乡约崔英与社首陈笃声等11人立石。这些记载表明,乡约与地方、社首等在公共事务方面发挥着作用。

此外,关于乡约与保甲的关系。高平知县刘一相万历初年设立的乡约内含保甲,是乡约、保甲合一的组织。明代碑刻也有地方官推行保甲的记载,芮城知县赵庭琰万历四十一年()离任后,当地人为其立德政碑,碑文记载他“立保甲以防不虞”(《资料选》,第页)。《资料选》第51号《均平水道记》天启七年()立于五台,讲到知县李公“编保甲而申盗贼之禁”(第63页),但是在碑刻中保甲远比乡约的出现少得多。清代碑刻的情形更是如此,我们从山西碑刻中只是看到高平县嘉庆二十一年()所立《拥万村重立社规碑》中说:“乡约甲长非公直之人不可充应,惟社中共公举觅。”杜正贞指出,关于泽州的保甲,晚明动乱时期,曾有个别官员创设保甲之法,但似乎只是临时性的举措。虽然清朝政府力行保甲,而且在一些地方得到实在和持续的推行。但在地方志和其他文献中,几乎没有保甲的记载。泽州的保甲似乎是在里甲的框架或者说在里甲的名义下执行的。④

我想除了杜正贞所说的原因,晚明保甲在乡约名义下执行也是重要原因,我们已经论述了高平县万历时期的事例,颇有影响的吕坤《乡甲约》也是乡约与保甲合一的。近来我研究顺康雍时期的保甲问题,撰有未刊稿《清顺康时期保甲制的推行》一文,无论是实录、政书还是奏折罕见顺康时期山西推行保甲的记载,检索雍正

《山西通志》,“名宦”部分发现记载了地方官推行保甲的三个事例:

赵吉士,字天羽,休宁人,杭州府学生,顺治八年举乡试,康熙七年铨知交城县事,交城居万山中,岩磴参错,畜马绝有力,又饶灌木,时民间畜马有禁,上官废南堡村木厂,许河市卖,由是利为文水商民所夺,交人重困,往往去为盗。吉士首阅武郭南,令下士卒有序,会年饥录饿者七十人,完廨舎垣墙,使家人与处。询群盗出没所在,多得其实,乃申明墉保甲团练之法,躬诣河北,都行荒政。(卷八八)

汪宗鲁,江南怀宁人。康熙六年以进士知沁州,有清操,薪水悉自给,民有讼以木为皂,率令自拘到案,立剖之,役人皆拱手无所事事,由是修城隍,饰庙学,严保甲,劝农桑,惩游惰。(卷九七)

崔鸣鷟,内邱人,康熙八年以进士知河津县,首革现役杂派诸弊,均水利,正经界,严保甲,抑豪强,修学建桥,以次毕举,措置有方,事集而民不扰,民爱之。(卷一○○)

以上三人都是康熙初期任官山西的,在山西省中南部的太原府交城县、沁州、绛州河津县推行保甲。雍正时期力行保甲,我撰有另一未刊稿《雍正朝保甲制度的普及》,依据的资料是奏折,也没有看到山西的保甲记载。不过偶尔发现了乾隆时期山西保甲的记载,乾隆二年()四月初六日,山西按察使元展成奏报吏治民俗谈到惩治窃贼之事,认为:“杜窃之法诚莫善于严保甲。然户口必无遗编,保甲才有实效。”①乾隆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山西按察使萨哈谅为整饬民风上奏,针对晋省人民轻生,“设立劝惩之法,责成保甲、乡长,凡有里民口角细故,务必力为劝解,一年之中,若保甲内并无自尽命案,州县官将保甲、乡长奖赏旌异;若保甲内有互相争角不行和解以致轻生者,保甲、乡长治以在旁不行劝阻之罪,使同乡共井之人个相儆惕,挽回薄俗”②。这些资料透露出山西当地还是有保甲的。因此,确有可能山西乡约、里甲承担着保甲的职能,或许与明代后期山西出于局势需要推行团练法有关,使得里甲、乡约兼顾了防御、靖盗、治安的职责。但是也不排除保甲的存在,只是并不显著而已。

五  结语

以往对于明清时期山西乡约问题的认识,主要局限于官府与学者尝试实践乡约的两件事情:一件是嘉靖初年,学以穷理实践为主的著名程朱学者吕柟(—)参照潞安仇氏乡约,在山西解州州判任上推行乡约。吕氏门人余光在山西运城、张良知于河南许州分别推行乡约,使我们看到了北方实行乡约的一个儒者实践的传承系统。另一件是万历中期,山西巡抚吕坤制定了结合乡约与保甲的《乡甲约》。由于现在搜集整理出大量的明清山西碑刻资料,使我们看到了一个明清时期特别是清代普及于山西乡村社会的乡约组织,足以证明碑刻资料在研究社会史中具有的重要价值。

为何碑刻中会出现数量可观的乡约记载呢?一方面与碑刻的属性有关,碑刻具有公示的公众性与不易毁坏的长期保存这样的属性,其纪事会选择要求公众皆知且长期遵守的内容。再一方面与乡约的性质有关,乡约是要求村社人民共同参加的组织与规则,务令村社集体知晓且坚持不怠。所以碑刻形式与乡约制度很容易结合,以碑刻记载乡约。这样设立乡约、公布告示,往往采取碑刻的方式公示。由于乡约深入基层社会,影响到人民的日常生活,在处理民间事务时,也会无意识地记载乡约,使得碑刻成为涉及乡约的重要资料来源。碑刻记载乡约,也提示我们:如欲了解基层社会、深入民间,从碑刻入手寻找资料不失为一种重要途径。考察碑刻设置的地方,如庙宇、村中广场等等,也可了解其是怎样发挥作用的。

我们目前见到的明代碑刻乡约资料,主要出现在万历时太原、平阳、潞安三府与泽州,有限的碑刻资料表明,乡约深入民间。这些乡约主要是官方倡导的乡约制度,我们看到《吕氏乡约》、“圣谕六言”的影响,不过乡约也承担了宣讲以外的事务,具有自治性质。嘉靖、隆庆特别是万历,是明朝强力推行乡约的时期①,山西的乡约事例是以此为背景的,证明了明朝推行乡约的有效性,万历时乡约快速普及。值得注意的是乡约推行,影响到宗族的组织化,碑刻中出现了“族约”的记载。

清代山西的乡约更加深入基层,普及民间。这一问题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理解:一个层面是皇帝为了德治教化,强力推行宣讲圣谕,各地设立乡约;另一个层面是本来作为宣讲、教化制度的乡约,在基层社会随着里甲赋役制度的变革,以及维护治安的需要,成为一级乡村行政组织,在村社的框架下进入役的系统,与里甲之甲、防御性的“保”结合在一起,又与保甲相纠缠,成为重要的基层组织。也正是基于此点,造成了山西较少专门设立保甲,不同于有的省区保甲组织盛行。

明清山西的基层社会,乡村聚落在碑刻里表达为乡社、村社,在明代是里甲与社相表里的基本形态,随着设立老人、推行乡约,实行保甲与团练,逐渐形成一种混合的形态,并具有不同地方的特性。由于晚明军事防御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团练性质的保出现在基层社会,随着里甲衰落与改革、保甲的推行,清初保也成为重要的基层组织。但是最重要的还是乡约成为基层社会的组织。在乡村社会生活中,碑刻以及其他文献常常出现乡约、地方连用,以致简化为“乡地”,虽然我们也可以分别开乡约管宣讲、地方掌差役,但实际上二者共同维护村社秩序是其核心。“乡地”也有偏正架构的用意,在一些情况下是指地方。乡约与保甲、保正与保长也连用,出现了“乡保”一词,地方与保也连用,于是出现“地保”一词。这些用法表明,乡约、地方、保在清代山西乡村是最基本的行政组织构架,由于各个地方的情形不同,乡约在设立与发展过程中,与里社、里甲、保甲结合的形式不同,层级不同,呈现出多种样态,造成了一定的复杂性。总而言之,乡约是明清时期山西基础性的乡村行政组织,在乡村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研究明清山西的国家统治与乡村社会,离不开认识乡约组织。

附记:论文排版即将刊出,又见到山西的两种碑刻集与一种资料集载有乡约资料,在此补论如下:

张正明、科大卫、王勇红主编《明清山西碑刻资料选(续二)》(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年),记载解州安邑县张村徐会于乾隆二十八年()向常平关关帝庙捐出山地,永为香火之资,为办理有关事宜,“应将三村香首乡约仝至山”(第页)。汾州府孝义县贾家庄村三皇庙于道光九年()立

《重修三皇庙碑记》,落款中有“乡约陈兴玉”(第页)。泽州高平县口则村于咸丰六年()立有《口则村禁约碑》,由“各社维首当年执事首人同乡约等立”(第页)。潞安府长治县生员光绪元年()七月立有《麻市碑记》,记载了同治三年春生员王炳南等“以乡约十二班,共商义举,领贴文,起麻市。”(第31页)可知该县的一个市镇有乡约十二班,商议集市日期,酌定章程,此后十余年间集市秩序井然。

李国富等主编《洪洞金石录》(山西古籍出版社)收录平阳府洪洞县的碑刻,所载嘉庆九年(4)所立《风俗定规碑志》谈到,当地“买充乡约者有之,里总只故(顾)受贿而不择其人,民不堪命矣!”(第页)嘉庆十一年(6)所立《建始原编夫联社碑记》,落款的首位是“乡约李宗汤”(第页)。宣统元年()所立《合甲公议古规》说,“赵户乡约油秤地方轮到”(第页)充膺总甲差役。

山西省政协等编《晋商史料全览·临汾卷》(山西人民出版社)收录同治元年()《太平县知事沈为严禁低色银牌》,碑阴是“铺行议定规条开列于碑后”,议定者是“太平县城关众商”与“乡约”(第页)。太平县隶属于平阳府。

上述八条资料表明,清代山西乡约所在府州分布,新增解州安邑县的乡约事例,旧有的汾州府新增孝义县乡约事例,清代乡约的地域分布,为四府三州十一县。这八条资料出现乡约的年代,乾隆朝1例、嘉庆朝2例、道光朝1例、咸丰朝1例、同治朝1例,光绪1例、宣统1例,均匀分布于乾隆至清末各朝,与拙论正文论述一致。新资料表明,清代山西乡约普遍存在,在乡村、市镇制定规约、办理寺庙有关事宜、整顿集市、充膺甲役,并与官府有互动关系,较为有效地维护社区秩序,是官府控制下的基层社会自治组织。

〔作者常建华,年生,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历史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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